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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修正電業法 開放發電、售電自由化
  新頭殼newtalk | 翁嫆琄 台北報導
 
 
行政院16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將開放民間、外資參與國內發電、售電業。圖:翁嫆琄/攝
行政院會16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新法要求台電最長在9年內需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採「廠網分離」,電力網業仍由台電獨佔經營,而發電業及售電業均可自由申設,逐步開放用戶自由選擇購電對象,且不管制其售電價格。行政院長毛治國說,修法後預計可提升電業經營效率,也可以增加消費者購電的選擇權。

經濟部表示,為達成電業自由化「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價合理化」的目的,在參考先進國家的電業自由化作法後,將現行綜合電業「台電公司」於修法施行後5至9年內分割為發電公司及電力網公司,且彼此不得交叉持股。

同時,政府將新設電業管制機關,監督發電競爭與確保電力網公平使用,以及管制一般用戶的電價,並管理及監督電業經營;同時,發電業及售電業可以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均可自由申設,逐步開放用戶可自由選擇購電對象,且不管制其售電價格。不過,雖然民間及外資可投入發電、售電業,但中資則禁止參與。

毛治國表示,《電業法》修正通過後,透過開放競爭可引進國內外投資者參與電力建設,增加電源供應;同時藉由建構公平競爭市場,除了可以提升電業經營效率,亦可增進消費者的購電選擇權利。他要求,《電業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經濟部需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台電公司也需與台電工會進行溝通以化解阻力。

另外,新版《電業法》明訂,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等事宜;電力網業之電價及電力網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及審議;計算公式訂定前,並應舉辦公開說明會;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核定,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共同審查。

現行規定台電是國內唯一的綜合電業,發電業只能賣電給台電,用戶也只能跟台電購電,這次修法則採取日本模式,修法通過後,發電業可以直接供電給客戶,只要民間電廠與工業客戶位在同一工業區內或在鄰近隔壁,可以就近供電給客戶,不需要透過台電,電價自行議定,若發電、售電業無輸電設備,也可付費請台電代輸。

至於一般消費者是否能夠選擇發電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吳玉珍回應,電力網由台電經營、混合各種發電來源,且核電、大水力發電仍維持公營,消費者無法選擇發電來源。

而報告中預計2025年電力仍有2600兆瓦的缺口,吳玉珍說,屆時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已達到電力系統的23.5%,但因為這是間歇性能源,發電量僅佔當年的11.1%,因此,2025年還是有供電缺口,相當於3到4座火力發電廠發電量,核電是個選項,前提須確保核電安全,火力電廠也需符合環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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