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量於公寓大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實際需求並配合農委會辦理綠能設施之行政審查事宜,增訂申請同意備案應檢附文件及相關說明。另將設置場址照片修正為得補正事項,並增訂補正不全之駁回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就申請設備登記應檢具文件作相應調整。另針對無售電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修正申請時須檢具之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