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4 |整理撰文:鍾嘉雯|圖片提供:Flickr 點黎H次: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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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發生了什麼事?在臺灣,二二八事件發生;在國外,印度和巴基斯坦宣布脫離英國獨立,但我們要談的不是這些。我國《電業法》同時誕生於當年的12月10日,歷經70年,是改頭換面整修筋骨的時候了。
過去電業市場為綜合電業獨占型態,在科技進步、再生能源大量發展的今日,電業市場的樣子還會跟70年前一樣嗎?隨著時代進步,早在1995年,我國已經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而在今年1月11日,電業法終於正式通過修法!這次的電業法到底改了什麼,跟我們的生活有哪些地方息息相關呢?
發電、輸配售電分離,電力市場開放參與
在過往的《電業法》架構中,從發電、輸電、配電、到售電,全部由綜合電業之台電公司專營,這種電業獨占的型態雖然方便,但也導致電力市場沒有自由競爭。另外,為達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政府持續推動再生能源,預計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達到27GW,其中太陽光電占20GW、風力發電為4.2GW(離岸風力占3GW)。在消費者對能源議題認識日深的情況下,購買再生能源也成為釵h消費者的願望,新的《電業法》提供用戶自由選擇再生能源的權利。
為了達成綠能先行、增進用戶權益、與營造友善的綠色電力環境,電業法本次修改重點就是:開放電力市場參與!
在修法後,未來電業將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發電業除了既有的傳統發電業外,也開放設置新的傳統發電廠和再生能源發電業,傳統能源的發電廠一律將電力躉售給公用售電業賣出;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再生能源發電業則有釵h管道可以銷售電力,包括:
1.直接賣給用戶(直供):再生能源發電業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予用戶,電價由發電業者與用戶自行議定,不受管制;
2.透過輸配電業賣給用戶(代輸):再生能源發電業沒有自設線路,藉由輸配電業電網轉供電能給用戶,需繳交代輸費等費用,電價同樣由發電業者與用戶自行議定;
3.躉售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價格雙方自行議定;
4.躉售給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給「公用售電業」,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之躉購價格給予保障。
在輸配電業部分,由於電網是國家的重要資產,因此輸配電業維持國營,並負責經營輸配電網,公平提供所有電業使用,統籌執行所有的電力調度業務,以確保電網普及,不影響偏遠地區的用電權益。
售電業則分為公用售電業和再生能源售電業,公用售電業屬於公用事業,可購買再生能源電力與傳統電力,在售電給用戶時,其電力排碳係數需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落實節能減碳、執行能源配比,電價則需經過「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再生能源售電業開放申設,但僅可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購電。這兩種售電業申請電力調度服務,都需繳交電力調度與轉供之費用。
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圖片來源卅Pixabay.com
再生能源好買賣,管道多元更暢通
對一般的使用者來說,我們擁有更多發電與購電的選項,尤其是綠電!透過發電業與售電業的開放,想要自己發電嗎?再生能源發電業可以採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形態(如合作社)經營,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再生能源發電,集結眾人之力、建設公民電廠;而考慮到未來微電網將是可能的發展趨勢,鼓勵再生能源在地發電、在地用電,再生能源發電業可以自設線路直接售電給用戶。
在購電方面,身為用戶的我們除了向公用售電業購電外,也可以向再生能源售電業購買再生能源的電力,或與再生能源發電業簽訂雙邊合約,由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或藉輸配線路代輸電力,買電管道更多元。不論是發電或買電,更直接、更多樣的銷售管道,參與綠能發展,人人都能出一份心力!
備用容量準備好,供電穩定有保障!
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甚鉅,擁有充裕的電力供應、電價穩定,工業生產的成本才能降低,提升我國出口競爭力,外資來臺投資,也視供電穩定為重要投資因素之一,民眾的良好生活品質也仰賴於此。
這麼多發電的管道,供電會不會因此不穩呢?在去年(2016)夏天持續高溫、用電需求偏高、電力供應吃緊的情況下,在供給面及需求面都需要加強管理,以確保供電穩定。在供給面,台電公司持續強化既有機組的運轉與維護,並確保施工中的電廠都能如期完工商轉,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讓電力系統能夠維持穩定的供給;在需求面,台電公司也逐步開始進行需量競價措施,藉由需量競價用戶平臺,讓得標的用戶執行需量降載,抑低尖峰用電,讓供電系統可以平穩度過。
另,除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外,販賣電力的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和公用售電業,有義務依據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的備用供電容量,也可以引入需量管理做為備用容量!政府則會邀請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組成專業公正的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進行監督及管理,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電價漲不漲?民眾基本用電不漲!
本次《電業法》修法,只是市場運作方式改變,不改電價公式,跟電價變動無關!跟電價變動無關!跟電價變動無關!(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電價的漲跌,主要的影響因素包括燃料成本、人事成本、維護費用、稅捐及規費、利息及折舊等,而燃料成本就占5成以上,且我國發電用燃料均為國外進口,《電業法》修改後,將設有電價穩定基金,以減緩電價受到燃料價格影響所產生的波動。
以國內現行的電價機制,民生基本用電在每月330度範圍內價格不漲,國內約63.7%之用戶每月用電量在330度以內,大部分皆不受影響,以保障民生的基本需求。用電量較大之用戶,在超過每月330度以上之額度,將依電價公式計算,合理反應成本,以鼓勵使用者節約用電,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電業改革是能源轉型之重要契機
我國先天自然資源不足、自產能源貧乏,有98%能源均倚賴進口,本次修法以綠能先行為原則,鼓勵再生能源發電與售電,將可加速再生能源建置,提高自產能源的比例。而推動發電直供用戶的供電在地化,可減少輸送電力過程中的線損,有助於提升電力之使用效率,同時解決地區供電問題。除此之外,政府提出燃煤30%、燃氣50%、再生能源20%的能源配比目標,努力發展再生能源,也能夠落實減碳,並朝向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邁進。
在民生方面,除了保障基本用電不漲價,並透過電價穩定基金減少電價波動外,也提供用戶不同的選擇,可依喜好向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或公用售電業買電,選擇更多更自主。電業市場的開放,對於能源產業──尤其是綠能產業,有助於鼓勵引進新的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多元商業模式,提高電業與相關產業的發展,並增加相關產業的人才需求,提升我國就業機會。
《電業法》的修改,奠基於建構「能源轉型」的法治基礎與環境上,期望能重新建構一個開放而健全的電力市場,帶動綠能產業發展、增進電業的經營效率及消費者權益,最終達到環境永續友善、保障民生用戶、創新產業發展的目標。